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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不能录用他们公司的原来的技术人员这样合理吗??

ask****071 陕西-西安 股权咨询 2021.10.09 19:32:40 410人阅读

股权转让,然后对方为了自己的技术优势吧要和我们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不能录用他们公司的原来的技术人员 这样合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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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公司是通常纳税人,技术服务花费于应税事项,且合法获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能够抵扣的。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列进项税额允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获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获到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获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量的进项税额。计量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限定交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获到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021-10-09 20:01:40 回复


1、委托开发合同中的权益归属
  
(1)专利申请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即“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专利权。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优先受让权。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合同中的权益归属
  
(1)专利申请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2)优先受让权。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免费实施专利权。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可以单独申请或其他各方可以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1、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2、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单位的计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育。
3、技术服务合同侧重的是技术培训,例如,对农民养殖技术的培训,特别是知识经济的发展和再就业工程的启动,技术培训将越来越重要。技术中介合同则是加速技术成果转化的重要一环。实践中技术中介情况复杂,纠纷较多,建议合同法对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作出规定。考虑到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大体相似,对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的特殊性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故本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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