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判刑。因为数量少而且崖柏不属于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因此不构成犯罪。
崖柏(Thuja sutchuenensis),为柏科崖柏属植物,分布在河北太行山悬崖上,生长于海拔1500米以上的地区,目前尚未人工引种栽培。上世纪90年代,曾因数量稀少、未被发现,被宣布为灭绝物种,21世纪初在重庆大巴山地区发现少量植株,但所有人工培育试验均失败,属于濒危物种。世界自然联盟将崖柏评为世界级的极危物种。
因其具有艺术价值、收藏价值、药用价值、研究价值,加之市场炒作,引发了人们疯砍滥伐。为此,各地森林公安已加大整治力度,重拳打击此类行为。
依据刑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崖柏十分宝贵,但崖柏并未被列入现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仅仅在第二批讨论稿中被推荐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由于崖柏“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就不能按照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罚。”
即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仅此而已。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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