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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实习生 现在在药店实习

ask****391 山东-济宁 消费权益咨询 2021.09.30 13:29:45 330人阅读

你好 我是一名实习生 现在在药店实习 已经实习了将近三个月 不小心卖了过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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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实习工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税法》第四条和第六条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习生工资税的计算:新个税法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工资薪金适用七级超额累进制,具体如下: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起征点是3500,计算方法是: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3500实发工资应发工资-缴税.

2021-09-30 13:52:45 回复

只要没合同,随时都可以辞职,理由很多啊!就是这个行业不适合我,想换个行业,或者说我要回家考驾照了签了合同,他们有理由起诉你,但是听你说的工资我感觉就没必要待,想走不在乎500工资,没毕要辞职,收拾自己东西直接走,没事的,以后得前景有啥怕的你不过是个实习生,难道一个五星级酒店会为了一个小小的实习生而大费周章的毁你前程除非他吃饱了撑得,再说了,大厨跳槽的都有,难道这个大厨就废了,,,突然想起一件事,你们那个行政总厨不让你走,是因为他走你们实习生身上拿回扣的,你走,他就拿不到了,所以才不想让你们实习生走,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三、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四、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承担为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五、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因为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单位虽然可以辞退员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六、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单位必须对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七、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八、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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