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方法
一:以毒攻毒法对于有些忘性极强的欠债人,恼羞成怒的你又无法用黄世仁的讨钱办法来对付这些昔日的“杨白劳”如此一来,难免会愁眉不展大伤脑筋其实大可不必,俗话说:“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编个充分的理由,花言巧语,分文不揣地约上欠债人逛商场,见到你喜爱的东西直接开口向他/她借钱他/她欠你多少你就借多少,最好把利息也加进去方法
二:“易货”置换法至于那些“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人,往往把钱借给他/她以后就如同肉包子打——有去无回而且他们恐怕对你的讨钱招数也早有防范不过也没关系,学会“易货置换法”准叫他/她防不胜防首先注意观察属于欠债人的物品,其价值最好稍微大于或与所欠钱款等值之后,找个最佳时机,装出没有任何动机的样子将其“借”到手直到欠债人还清所欠债务之前你也拒不归还这样就算是亡羊补牢,也不会为时过晚
如果其有财产留下的话可以起诉继承人。上述只是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作出的初步判断,但是每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殊性,为更好的解决你的问题,建议直接与我联系,以便更准确的作出分析。
借条有借款金额、利息及签名,应是有效的。没有具体的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至于能否连本带利讨回,关键是看是否中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诉讼效,又关键是看你是否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对方是否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建议债权人提出还款主张并让对方提出还款期限、订出还款计划等,并让对方签名以此作出主张权利的起始时间的计算依据,应该说连本带利讨回问题不大。 第
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第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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