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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货物一般是什么单位了

ask****838 新疆-乌鲁木齐 其他咨询 2021.09.21 23:13:15 457人阅读

提存货物一般是什么单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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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毁损,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律师解答,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
二、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你好、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期间;债权人下落不明。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监护人,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很高兴为你解答“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分立,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提存所得的价款、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吗”这个问题。一。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难以履行债务的,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2021-09-21 23:34:1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办理提存的物品有哪些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宜提存的物品。实践中,主要提存的是货币。 办理提存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办理提存公证,需要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2、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 3、如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 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帐、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 6、清偿提存的债务人提出申请,担保提存的债务人、债权人共同提出申请。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在清偿提存方面,有何案例可供借鉴? 有这样一个房屋租金提存的案例比较典型:张某与杨某于5月2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杨某将自己的两层6间门面房出租给张某经营饭店,租期5年,每年租金11万元,每年的5月30日前一次性缴清,如逾期1个月缴不清上一年租金,杨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履行至今年5月初,杨某看到别人的门面房租金大幅度提高,便找到张某要求涨房租,张某自然不同意。今年5月底,张某如约向杨某缴纳租金时,杨某拒不接受,后来干脆躲起来不与张某联系。张某着急了,再不交付租金,杨某很有可能要单方解除合同。张某经咨询,到公证机构以提存公证的方式缴纳了房租。 张某办理提存公证后,按照法律规定,他缴纳房租的义务已经履行,不用再担心无法缴纳房租而承担违约的后果。同时,公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向杨某发出《领取提存物通知书》,告知杨某:在承租人提存之日起,提存之债即告清偿。出租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到公证机构领取提存款,否则这笔提存款将按规定上交国库。张某通过巧用提存公证手段避免了自己“被违约”,既保护了自己,又维护了合同的顺利履行,免除了后顾之忧。

您好,关于对方拒领货物时能办理提存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方拒领货物时可以办理提存吗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出现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提存,以达到履行义务的目的。所谓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从而视为债务人已经履行并消灭合同关系的律制度。本案中,乙供销社的拒绝受理理由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例外情形,甲公司可以货物提存,视为甲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当然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乙供销社,并且甲公司有通知乙供销社空调提存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 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既然是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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