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西法律咨询 > 南宁法律咨询 > 南宁经营管理法律咨询 > 如何正确解读民典法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

如何正确解读民典法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

ask****949 广西-南宁 经营管理咨询 2021.09.15 18:38:28 352人阅读

请问如何正确解读民典法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其他人都在看:
南宁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南宁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最佳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共有人的确定,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现有家庭成员确定。二轮土地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
二轮土地承包后,属于农户的家庭成员迁入、迁出只能在一方作为共有人,并出具对方村组未作为共有人的证明。
现有家庭成员以户口本为基本依据进行登记。要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迁出的外嫁女、大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也予以登记,但要进行标注。
家庭承包户部分成员已是国家财政供养人员能否确定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国家财政供养人员不能确定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2021-09-15 18:56:28 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的正确解读如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条规定肯定了劳动者作为个体根据自身条件和本人意愿自由选择所从事职业的权利,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无疑为劳动者自我能力的充分发挥和展现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但由于该37条的规定过于简单,再加上相应的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该37条的具体理解和适用存在很大的争议,也使得劳动者在行使该项权利时无所适从。笔者现就简单谈谈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希望对劳动者有所帮助:  首先,劳动者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递交的辞职信,具有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效力。  实践中有人认为劳动者递交的辞职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的申请,在用人单位领导和相关人事部门未批准前,是不发生任何效力的,更不具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效力。他们认为只有明确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字样发出的书面文件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  笔者认为这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误解,因为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只要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并通知对方,就发生解除的法律效力,至于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所不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中也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因此,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递交的辞职信,只要劳动者在信中有明确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应当具有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效力,在法律规定的期限界至时就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批准与否均不影响该辞职信的效力。但如果直接将辞职信或解除合同通知书交给用人单位的话,在用人单位拒不承认收到辞职信或解除通知书的情况下,劳动者无法对此进行证明。故笔者建议劳动者最好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用人单位发出辞职信和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注意保留证据。  其次,劳动者将辞职信或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至单位人事部门或劳动者所在部门即视为送达用人单位。  实践中有人认为,劳动者必须将辞职信或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人事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那里才算通知用人单位,更有甚者要求劳动者必须将辞职信或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处才算送达。否则,就以相关人员没有处理权限为由,对劳动者的送达不予认可。  事实上这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无礼苛求,劳动者可以不予理会。因为,用人单位的组织结构相当复杂,尤其是在一些大的公司、企业,单位内部组织机构层层叠叠,有主管、领班、副总经理、总经理。在这种组织结构下,要求员工直接将辞职信和解除通知书送达给法定代表人的做法,纯粹是无稽之谈。  因此,劳动者只要将辞职信或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至单位人事部门或劳动者所在部门即视为送达用人单位,自送达之日起超过30日,就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第三,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在30日内仍要继续上班。  实践中,有人认为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就可以离开单位,到30日之后该劳动合同就自动解除。  笔者认为持这种观点的人并未真正理解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的立法目的。其实法律之所以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主要是为了防止劳动者的突然离职,因为如果允许劳动者不提前30日通知就立即辞职的话,用人单位就没有一个合理的过渡期,单位就很可能因为某些重要工作岗位或临时不可替代性工作岗位劳动者的离职,使原有的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从而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甚至使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限于困境。但如果有了30日的过渡期的话,用人单位就可以在原有重要工作继续进行的情况下,培养或招聘新的员工,以便在30日期限界至时,确保有人接替原有的工作,保证正常的生产和经营。  因此,在送达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劳动者仍要继续工作,不能擅自离职。否则,不仅可能导致因未遵循法定解除程序不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而且还可能要赔偿因劳动者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中也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第四,劳动者在送达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与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的一项附随义务。劳动者若拒不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或交接工作不彻底,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要赔偿全部损失。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故意刁难劳动者拒不安排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或不接收劳动者的工作交接的,那么因此造成的损失,劳动者就不应承担赔偿的义务。但劳动者要注意保存用人单位拒绝安排交接或接受交接的证据。  因此,劳动者要在送到解除通知书30日后,应当积极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在交接的过程中要注意填写工作交接的清单,工作交接清单最好一式两份,并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交接人员签字或盖章,妥善保存,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