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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广东人,最近我遇见了一些事情,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废除管制的依据的相关信息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虽然是法律监督机关,对刑罚的执行行使检察监督权,但是由于管制是开放性刑罚,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的对监所展开的,对不在监所服刑的管制罪犯来讲,检察机关既不能监督公安机关是否在正确履行职责,也不能监督罪犯实际服刑的状况,包括其应当享受的权利是否遭到了侵犯。
管制执行困难,特别是在偏远的农村和山区管制是不予关押的刑罚方法。罪犯被判处管制后,不是收监执行、剥夺人身自由,而是由公安机关在监外执行,由社会考察。当一个罪犯被判处管制后,实际执行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在偏远的农村和山区,其执行就更加困难,公安机关对其的监督也只有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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