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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竞标后根据合同要求,成立了新的公司,并且合同规定成立的新公司承担此业务运营过程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之后原竞标公司有特殊情况注销了,那么,目前由于合同纠纷法院已经终审判决,发标公司应赔偿我公司300万元。现对方以我方原竞标公司注销为由拒绝支付赔偿,请问,合理吗? 合同内有明确规定:新成立的公司全部承担和享有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和权利。
具体情况要面谈
公司注销 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给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 办理档案 和社会 保险 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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