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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国担保法42条的内容有什么?怎么解释?

田** 河南-安阳 抵押担保咨询 2017.07.17 14:39:23 6893人阅读

今天看到一个新闻事件,是关于抵押东西的,说是适用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所以我想问问担保法42条的内容有什么?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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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担保法42条的内容有什么,《担保法》第42条规定,需要经过登记才能生效的抵押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房屋或乡镇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权,林木抵押权,交通运输工具抵押权,机器设备抵押权。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抵押合同也不生效。但是有两条例外:一是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无法办理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认定债权人对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是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在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属证书或补办抵押登记的,可认定抵押有效。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内容不一致的,应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017-07-17 14:52: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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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节 法条内容: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
  第42节
  法条内容: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释义:
  本条是对应为登记的抵押物登记部门的规定。 我国在抵押物登记机关上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根据抵押物的类别分别规定不同的登记部门。对应为登记的抵押物,其登记部门分别是: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如林业局、林业厅、林业部等。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航空器的登记部门为国家民用航空总局及其分支机构;公路运输车辆抵押的,其登记机关为各级公安部门。当事人约定的航空器、船船、车辆抵押的,应根据其类别不同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以上就是对我国担保法42条的内容有什么及怎么解释问题的回答。

2017-07-17 14:4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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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首先,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主合同进行担保,增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担保法解释第22条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出具担保承诺函对于债权人不会产生损害,而且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因此,债权人接受并且为表示异议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您提到的第三人单方向债务人出具的还款证明,恐怕不能成立保证合同,因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这类第三人单方向债务人出具的帮其还款的证明在法律上不产生保证担保的效力。至于您的其他相应的责任,应该是属于道义范畴了,既然已经答应替人家还款了,要是有经济能力,并且是自愿的,还是诚信一点吧。以上就是对担保法解释22条的回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2020-12-24 21:37:16 回复

这位朋友,担保法解释42条是这样的内容: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释义】本条是关于登记部门的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物登记部门是: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的使用权 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者从哪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领取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就应在哪个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这里所称的城市房地产,包括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也包括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抵押财产,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向颁发房地产证书的管理部门登记。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但在实践中,林业部门和农业部门对某些林木的管理有分工。因此,本法规定,以林木抵押的,向核发林权证书的林木主管部门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这里所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主要指颁发驾驶证照的管理部门,比如颁发航空器证照的航空航天部门,颁发船舶驾驶证照的交通部门,颁发汽车驾驶证照的公安交通部门和颁发上路农用拖拉机证照的农业部门。证照由哪个部门颁发,就在哪个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设定抵押权在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便于抵押权人了解抵押人的财产状况,也有利于工商部门对企业财产的管理。
(6)当事人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需要说明的是,以企业的集合财产抵押的,应当根据财产的类别,向不同的登记部门登记。比如,某企业以厂房、机器集合抵押,抵押的厂房,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地产部门登记;抵押的机器,应向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处罚法42条释义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对听证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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