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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最近在咨询经济学,但是对市场秩序管理不是很明白,想咨询下各位这个概念是什么呢?
并不是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必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具备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市场才能合理、优化配置资源。良好的市场秩序依赖市场规则。没有市场规则,就会导致市场无秩序,不仅会妨碍市场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而且还会阻碍、破坏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规范我国市场秩序现状的根本目标,就是要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使市场能有效地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
首先,市场秩序体现的是市场内在的规定性。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一种属性,其基本特征,一是分工生产,二是平等交换和公平竞争。平等交换和公平竞争在市场运行中的实现,必然形成一系列的特定规则和规范,表现为市场秩序。其次,市场运行的内在秩序一旦形成,就必然不同程度地上升为法律形式,使市场运行的内在要求或秩序法制化,转换为市场运行的法律规范。因此,市场秩序具有两重性质,其一是市场内在的客观规定性,其二是这些市场内在规定性的法律表现或实现形式。通常所说的市场秩序,就是指市场运行的内在规定性的法律形式。有市场内在的规范和法律的的制度,是我国市场秩序现状的本质。以上是市场秩序管理概念,请采纳。
对于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公共安全的概念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公共秩序(pubcorder) 也称“社会秩序”。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等所确定。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遵守公共秩序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又被称为“安全阀”制度。 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有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之分。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也不应与外国公法的适用相混淆。目前几乎所有的统一冲突法公约都规定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中国《民法通则》中有条款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故意或过失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社会管理秩序是指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及秩序。如:对公共设施的管理,对文物、毒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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