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上海买房,因社保没有满5年,暂时无法正常交易,准备购买动迁房,刚好房东的房产证也要3年后才出来,那会社保也满5年了,买动迁房需要先给房东7成的房价,然后拿到钥匙进去住,等3年后办理房产交接后再交剩余尾款,付首付的时候会签一个买房合同/协议,请问这个购买合同和协议有法律效益吗,这个合同和协议由中介出具,如果3年后,房东不让办房产转让,凭购房合同/协议能受到法律保障吗?
1、正常情况下,动迁协议是不可能改变姓名的,除非和动迁组内部关系很好。
2、如果动迁协议按照合适的方法变更了名字,那么等整个小区房子竣工以后,到交易中心办理各家产证,产证名字应该与动迁协议姓名一致。
3、按照现在的规定,3年内动迁房不能当做出售,因此,直接变更姓名这个按理来说是不合法的。如果真有条件让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动迁组改名字,那只能说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事情了。如果对于原动迁户有绝对的信任度,这个也不失是一个省钱的好办法------满三年的动迁房按照商品房交易过户,需要按照正常商品房缴纳相应的税收和手续费的。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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