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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精神抚慰金上诉状的问题

唐** 湖南-娄底 医疗纠纷咨询 2021.05.30 22:53:06 498人阅读

不服精神抚慰金上诉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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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
你好,下面就不服精神抚慰金的上诉状问题回答如下:不满一审判决,要求撤销承担部分诉讼费用的判定
王凯
    晨报讯 2月26日,“中国好人”张书宝告诉晨报记者,他状告车祸肇事者索赔医药费的案子一审判决已经下来,因对赔偿数额不满,他决定向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
    2011年10月,合肥长丰县农民张书宝在救人时被大货车轧过脚部,导致左脚截肢、右脚致残。这之后,他先后获得安徽省“见义勇为奖”和“中国好人”称号。2012年10月,张书宝将肇事司机王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等。2014年年初,长丰县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张书宝对护理费用的诉求,判定被告肇事司机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住院及医药费17.9万元、精神抚慰金3.5万元,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赔偿其伤残补助金及假肢补助金,张书宝承担部分诉讼费用7800多元。
    因对一审判决不服,张书宝于2月24日向合肥市中院提交了上诉状,要求撤销对一审法院让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的判定,并支持其索赔8万元精神抚慰金。次日,张书宝接到立案通知,具体审理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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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0 22:55:06 回复

2008年12月23日,李某驾驶登记在王某名下实际为王某某所有的货车,在杭州市某区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农港路附近时,与受害人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刮擦,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陈某作为受害人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王某某及李某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杭江民初字第000号民事判决。王某、王某某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各赔偿项目及金额没有异议,但对一审法院将精神抚慰金判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不服。  律师分析  1、根据道交法、交强险条例、保险法、交强险条款及最高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原审法院将精神抚慰金判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属适用法律错误;  2、从涉案皖N81011号货车在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处投保的目的看,原审法院将精神抚慰金判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损害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权益。  3、虽然上述分析合理合法,但是从司法实践看,极有可能不会改判,但是对以后类似的判决会产生重大影响,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因此为了以后的案子处理方便即使改判可能性很小,仍是值得去做二审的。作为律师,收取律师代理费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有时也要考虑工作的社会价值。因此,即使不能改判,我们仍然愿意以风险收费的方式代理此案。如果二审不能改判,本所不收取律师代理费。  二审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法院判决。我们上诉此案要达到的目的实现了,现在各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对精神抚慰金大都会判决到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这对维护机动车方的权益有重大帮助,因为商业三者险一般不赔偿精神抚慰金,如果交强险限额承担精神抚慰金,就可以使机动车方的实际损失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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