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适用条件不同 取保候审情况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监视居住情况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是否可以申请 取保候审:可以申请主体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律师。 监视居住:不能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区别为期间不同,取保候审12个月监视居住6个月;执行地点不同,取保候审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执行;监视居住除了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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