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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刑事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您好,关于吉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4级怎么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项目除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构成伤残的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乘伤残系数乘赔偿年限)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所在地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乘抚养年限)精神抚慰金(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误工时间】1.有定残,从事故发生日计至残疾鉴定前一天。2.未定残,以医嘱修养时间为准,从事故发生日计至休养终结日【平均经济损失】1.有固定收入月收入当月天数2.无固定收入地相同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平均经济损失二、护理费:护理期(天)(50100)元天三、交通费:就医、转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四、住宿费:住宿期(天)(50100)元天【地(市)经济水平决定】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天)50元天【地(市)经济水平决定】六、营养费:补充营养(天)(50100)元天【地(市)经济水平决定】【医嘱出院小结有“加强补充营养”字样】七、残疾赔偿金:【基数】地市上一年度1.诚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八、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医院意见,按照普通适用器具标准计算九、鉴定费:伤残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用发票确定十、被扶养人生活费:【基数】地市上一年度1.诚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十一、后续治疗费:以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中心证明为准,包含因后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及所产生必需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十二、精神抚慰金:5千元10万元【地(市)经济水平和伤残等级决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一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2015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009.86元2015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326.17元(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2015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7972.62元;2015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8783.31元(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四)丧葬费标准为25799元(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二小额诉讼标的额执行标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标的额上限为15467元以上赔偿标准于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执行吉林省高级人民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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