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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吉林省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回复如下:
人身损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1.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2.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具体包括:
1.医疗费。
2.误工费。
3.伙食费。
4.护理费。
5.交通费。
6.住宿费。
7.营养费。
8.残疾赔偿金。
9.残疾用具费。
10.丧葬费。1
1.死亡赔偿金。1
2.生活费。1
3.抚慰金等具体费用。
如果以上内容没有解决您的问题,欢迎到律图网咨询,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
2021-05-19 19:14:4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