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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什么区别?

龚* 陕西-渭南 个人债务咨询 2017.06.14 11:24:29 84928人阅读

我想问一下大家,了解一下,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和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联系和区别分别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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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执行程序中,是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两种诉的申请阶段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由该规定可知,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既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制度的设立除了是赋予第三人在其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最终权利受损时的救济诉权,其目的还在于遏制近些年来屡见不鲜的虚假诉讼。在这些虚假诉讼中,原、被告常常通过骗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来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020-09-22 09:3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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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实质上是第三人异议之诉,与前诉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原诉的生效裁判侵害其自身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诉法院起诉要求改变或者撤销原诉生效裁判文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利于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2022-02-22 15:33: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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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1] 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合同撤销权与债权人的撤销权的区别在于:
首先,合同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的利益,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合同撤销权是在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且已成立的合同应撤销的情形下行使。而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合同撤销权与合同解除权虽然都能发生合同效力溯 及消灭的后果,但前者适用的对象是可撤销合同,即效力不完全的合同,其撤销的原因只能是由法律规定,后者适用的对象是有效合同,其行使的原因即可以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
关于合同撤销权的性质,学术界观点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变更权说。该说认为,因合同撤销权人行使合同撤销权使合同实质性效力发生变化,故称之为变更权。
(二)、诉权说。该说认为,合同当事人无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权属于法院和仲裁机关,当事人享有的只是一种诉权。即在除斥期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撤销。
(三),形成权说。该说现为通说,即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也无须其配合,就能使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
(四)、可能权说。该说认为,如果合同撤销权人申请撤销合同,其合同效力可能消灭,故称之为可能权。综观以上观点认为:对于第一种观点,存在很大缺陷,即错误地理解了合同法中变更权的含义。虽然合同的变更权与合同撤销权存在同一类合同中,行使的条件也基本相同,但合同的变更权只是主体或内容的变更,不会引起合同效力的变化;
首先,关于诉权,通常认为它主要是针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使用的。而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的权利,被称为仲裁请求权。这样,就撤销权是“诉权 ”而言,至少没有全面概括当事人请求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情形。
其次,合同撤销权人有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权利,也须有一定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为依托。而“诉权说”忽略了这个问题。再次,法院和仲裁机关均非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无任何利害关系,并不实际享有合同撤销权,它们只是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所必须经过的审查环节而已。
因为根据形成权的特点:权利人可以依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它赋予权利人以单方意思使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权利的实现不依赖于相对人。具体就合同撤销权而言,在权利人主张撤销某项民事法律行为时,因该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既有发生消灭后果并溯及其发生时的效力的可能,且权利人主张撤销的意思表示仅需单方表示即可成立,不依赖于相对人,故合同撤销权应归于形成权的一种。

2019-07-17 17:57: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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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当事人问题
所谓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包括但不仅仅指原告和被告,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以及第三人。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受益人和受让人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第七十四条规定提起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提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制度。 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应属本案的第三人,包括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2)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 (3)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全部或者部分错误; (4)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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