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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合同纠纷诉状范文的内容

曹* 安徽-铜陵 房屋租赁咨询 2017.06.10 16:44:04 115人阅读

想问租赁合同纠纷诉状范文是怎样的,就是我现在在上海进行工作,而且也买了房子,为了收入,就租了一点给别人,但是在07年的时候有纠纷,他没有给我房租,怎么办,一直拖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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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原告:
姓名,
性别,
年龄,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住址:一般为户口所在地,也可为现居住地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住址:即你出租给他的房屋地址   合同纠纷如何起诉状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________(数额)。  
 
2、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  
 
3、请求返还原告所有的屋内家具一套,价值约_______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______________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并约定每月支付租赁费用________元,原告收取押金__________元。   被告于_________时间开始向原告付款,但自某年某月某日开始,被告停止支付房屋租金,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发现被告还私自将原告租赁房屋内的一套家具搬出。   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支付房租及返还家具,均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至贵院,望贵院审清事实,判如诉请。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房屋所在地)   
具状人:_______(原告姓名)   时间:   起诉书签名完毕后,一式三份,原告一份,法院一份,被告一份。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给法院。   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交给法院,租赁合同纠纷诉状范文和上文的差不多一样,大家要多注意

2017-06-10 16:54:04 回复

反 诉人(本诉被告):××××××××××,住所:××××××××××
法定代表人: ×× 职务:董事长
被反诉人(本案原告):××××××××××,住所:××××××××××
法定代表人: ×× 职务:董事长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1)龙民一重字第14号】,反诉人现依法提起反诉。
反讼 请 求:
1. 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租金人民币58万元【自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4月20日,计算公式:290天×0.2万=58万元)】;
2. 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滞纳金人民币2
6.10万元【290天×18万/季×5‰=2
6.10万元】;
3. 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6月29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书》,约定: 反诉人将拥有的座落于海口市南海大道61号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建筑物出租给被反诉人。年租金为人民币72万元,每三个月交纳一次,每次为人民币18万元。同时还约定:被反诉人因自身原因逾期超过5天不交纳租金的,被反诉人须向反诉人支付滞纳金(每日滞纳金按季度租金的2%计算)。被反诉人逾期不交纳租金并经反诉人书面通知后超过15日仍不交纳的,则视为被反诉人违约,反诉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不退还押金。
《租赁合同书》签订后,反诉人依约履行义务,向被反诉人交付了出租物;然而,被反诉人并未依约支付租金和水电费用,却以反诉人未保证其水电畅通为由向贵院提起诉讼。反诉人则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被反诉人依约支付租赁物租金、滞纳金和水电费用。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双方于2010年1月28日就租金及供水、供电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补充协议》。2010年5月10日,贵院作出(2010)龙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判决反诉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书》和《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向被反诉人供水供电。反诉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186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贵院重审,该案正在审理中。
在【(2010)龙民一初字第200号】案件原二审及一审重审过程中,被反诉人始终租用反诉人的3200平方米建筑物进行经营活动,但被反诉人自2010年6月30日始,未向反诉人支付租赁物租金,一直持续至今。
鉴于被反诉人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书》的相关约定,反诉人曾多次向被反诉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限期将拖欠的租金支付给反诉人,但是,被反诉人均以不当理由给予回绝。
综上,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作为《租赁合同书》合同的当事人,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就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依约履行自己设定的合同义务,按时支付租赁物租金。但是,被反诉人不顾反诉人的合法主张,拒绝支付租赁物租金,构成严重违约,为此,反诉人依法向贵院提出诉求,请求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一年租金58万元,之外还需支付相应违约金2
6.10万元【290天×18万/季×5‰=2
6.10万元】,共计人民币8
4.10万元。望贵院依法支持反诉人的诉讼请求,保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


二○一一年××月× 这就是一份房屋租赁反诉状范文

上 诉 人(一审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0年12月9日生,小学文
化,农民,住址:某县某城镇中和路9号。
联系电话: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余某某,女,汉族,1970年4月28日生,高中文
化,个体户,住址:某县某城镇某路929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某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判决结果没有建立在本案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上,而是建立在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和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曲解之上,从而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基本审判原则,致使判决结果偏袒被上诉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判决结果显失公正,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因此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重新审理本案,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所欠租金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元。
3、本案
一、二审诉讼费(包括一审司法鉴定费)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不尊重客观事实,曲解案件事实,割裂了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这种认定完全违背了客观事实,导致一审判决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没有拒付租金,没有违约,驳回原告终止合同的诉讼请求的判决错误
本案中,被告既有拒付租金的主观故意,又有拒付租金的客观行为,被告想尽一切办法,竭尽耍花招之能事,目的只有一个,即是拒付租金!其最终结果昭然若揭:拒付租金长达四个多月,而且拒付租金的事实仍在继续!
一审法院对被告是否拒付租金及原告是否拒收租金的事实认定有错误。表现如下:

一、被告主张原告拒收租金,这仅仅是原告的一面之词,一审法院偏信一家之言,采信了该单方主张。

二、仅凭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取款通知单,不问原告是否曾经收到过此取款单,而认定原告拒收租金,是对事实的错误认定。

三、被告主张并举证因原告拒收租金,其通过公证处将租金用邮政汇款的方式支付给原告的事实,是被告想拒付租金又逃避违约责任而故意耍的花招。
首先,即使正如被告所言,原告拒收租金,被告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101条规定用提存租金方式了结债务。用此种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了结债务,有利于维护被告自己的合法权益,减轻被告的经济和精神负担,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不是采用此种邮政汇款又写错收件人地址的方式,让原告实际未能如期受到租金;
其次,被告既然能想出公证邮政汇款行为的方式邮寄租金,为何在被告所谓的原告拒收租金时,不采取公证留置租金给原告的方式交付租金呢。被告舍简单、直接又可了结债务的方式不用,而玩“怪招”、兜圈子,最终使早该支付的租金又回到自己的口袋,为己所用,这是何用心?不证自明。被告此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最后,邮政汇款将原告地址写错是被告故意的。原、被告同住一县城,又是熟人,在一小县城范围内,恶意将地址写错,,被告的目的就是要让原告收不到租金,然而又制造一种千方百计、想尽一切办法、诚心诚意履约的假相,以此博取他人同情,迷惑法院,最终达到其拒付或延付租金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如意目的。 这就是一份租赁合同的上诉状

上 诉 人(一审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0年12月9日生,小学文
化,农民,住址:某县某城镇中和路9号。
联系电话: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余某某,女,汉族,1970年4月28日生,高中文
化,个体户,住址:某县某城镇某路929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某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判决结果没有建立在本案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上,而是建立在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和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曲解之上,从而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基本审判原则,致使判决结果偏袒被上诉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判决结果显失公正,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因此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重新审理本案,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所欠租金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元。
3、本案
一、二审诉讼费(包括一审司法鉴定费)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不尊重客观事实,曲解案件事实,割裂了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这种认定完全违背了客观事实,导致一审判决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没有拒付租金,没有违约,驳回原告终止合同的诉讼请求的判决错误
本案中,被告既有拒付租金的主观故意,又有拒付租金的客观行为,被告想尽一切办法,竭尽耍花招之能事,目的只有一个,即是拒付租金!其最终结果昭然若揭:拒付租金长达四个多月,而且拒付租金的事实仍在继续!
一审法院对被告是否拒付租金及原告是否拒收租金的事实认定有错误。表现如下:

一、被告主张原告拒收租金,这仅仅是原告的一面之词,一审法院偏信一家之言,采信了该单方主张。

二、仅凭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取款通知单,不问原告是否曾经收到过此取款单,而认定原告拒收租金,是对事实的错误认定。

三、被告主张并举证因原告拒收租金,其通过公证处将租金用邮政汇款的方式支付给原告的事实,是被告想拒付租金又逃避违约责任而故意耍的花招。
首先,即使正如被告所言,原告拒收租金,被告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101条规定用提存租金方式了结债务。用此种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了结债务,有利于维护被告自己的合法权益,减轻被告的经济和精神负担,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不是采用此种邮政汇款又写错收件人地址的方式,让原告实际未能如期受到租金;
其次,被告既然能想出公证邮政汇款行为的方式邮寄租金,为何在被告所谓的原告拒收租金时,不采取公证留置租金给原告的方式交付租金呢。被告舍简单、直接又可了结债务的方式不用,而玩“怪招”、兜圈子,最终使早该支付的租金又回到自己的口袋,为己所用,这是何用心?不证自明。被告此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最后,邮政汇款将原告地址写错是被告故意的。原、被告同住一县城,又是熟人,在一小县城范围内,恶意将地址写错,,被告的目的就是要让原告收不到租金,然而又制造一种千方百计、想尽一切办法、诚心诚意履约的假相,以此博取他人同情,迷惑法院,最终达到其拒付或延付租金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如意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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