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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车抢夺法律的判罚条款条例

刘* 重庆-垫江县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5.12 11:24:12 127人阅读

我一朋友前一阵子因经济生活问题不得已做出飞车抢夺的罪行,被警方抓获,但所抢金额大概10000元左右,所以我想想问问有关于飞车抢夺法律的条款吗?他会获得什么样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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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飞车抢夺法律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05-12 11:2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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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朋友因经济困难做出触犯法律的行为,抢夺他人财物并且已触犯刑法,根据您所描述的所抢金额属于较大数额,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05-12 11:33:12 回复

您好,关于飞车抢夺致人重伤如何处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飞车抢夺致人重伤怎么处罚
飞车抢夺致人伤亡是指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辆,主要是摩托车进行抢夺,在抢夺过程中致被害人轻伤、重伤及死亡的情形。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犯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1、抢夺罪是行为人直接故意对被害人的财物进行抢夺,而不是直接故意对被害人人身使用暴力,这就使得一些人将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人身侵害理解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2、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定最高刑仅为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轻伤,则不负。
飞车抢夺致人伤亡的社会危险性和危害性是极大的,上述解释将飞车抢夺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以抢夺罪与过失重伤罪或抢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从一重罪处罚,必然会造成对犯罪分子处罚时的量刑畸轻,很难对犯罪分子起到刑罚应有的震慑作用,不利于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所述,行为人在飞车抢夺过程中抢夺财物的同时也存在对被害人生命、健康权伤害的间接故意,实施飞车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后果的,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罪,在对其处罚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抢夺致人重伤死亡怎么定罪
这种情形不要认定为抢夺的结果加重犯。因为结果加重犯事依法定为准,而法律没有关于抢夺结果加重的规定。应分两种情况解决:
1、如果抢夺的数额不够较大,不成立抢夺罪,那么就以过失致人死亡一罪论处;因抢夺而过失致人死亡,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如果抢夺数额也较大,又导致重伤、死亡结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对于飞车抢夺的,行为人可能构成抢夺罪或抢劫罪,具体应该如何定罪量刑,要根据实际案情,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来分析。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五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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