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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对产品进行监督吗?

张* 陕西-铜川 经营管理咨询 2021.04.02 07:30:07 306人阅读

国家机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对产品进行监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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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禁止产品质量部门、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对违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质量的好坏,应当由市场和消费者来判断,不应由某一国家机关来确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客观地出具对产品质量的检验结果,而不应倾向于某些生产者,对其产品进行推荐。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更不应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经营活动,与这些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构成利益同盟,丧失其公正性。总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机构,不得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存在特殊的利益关系。

2021-04-02 07:32:07 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18条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即:(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执法手段对于有效制止、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有效禁止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防范违法物品继续危害社会,《产品质量法》第18条还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由于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为了防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原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产品范围及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查封和扣押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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