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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财产的条件有哪些

董** 山西-临汾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4.02 05:38:52 446人阅读

申请保全财产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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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新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
当事人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1)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属于给付之诉,其判决具有执行性。
(2)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应由当事人提出,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原告与被告。
(3)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具有法定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即当事人正在或者可能实施擅自转移、隐匿、毁损、挥霍、出卖其财产或争议标的物的恶意行为,或者由于客观事由,导致争议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而使生效裁判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4)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在案件受理后执行条件尚未成就前提出。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使人民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可以维护权利人合法民事、经济权益,并能够保证人民生效裁判的执行,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2021-04-02 05:39:5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属于民事纠纷范畴,适用民诉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所以在交通事故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要符合以下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驳回申请人在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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