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条例迟迟未出的原因就是在于因地制宜考虑政策制定,毕竟苏北。有了地方性法规楼上的热心网友,你可能不理解拆迁领域的法律法规吧,国条是行政法规,面向全国范围的,到了省级肯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的,配套的实施细则也会陆续制定,以前的拆迁条例国家和江苏省面都有的、苏中、苏南的地方差异较大。《江苏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的征收意见稿去年就广泛征集了各地的意见。征收也不例外,国条出来两年多了,这次《江苏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送审稿基本成型,这项规范江苏省征收活动地方性法规呼之欲出
您好,关于和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释义】本条是关于被征收人救济渠道的规定。 本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体现了行政法规对房屋征收当事人双方关系的调整,明确了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禁止活动的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关当事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活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时,征收补偿方案中应当明确房屋征收范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计划中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二、有关部门对禁止从事的事项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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