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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利修改宅基地使用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因此,村委会无权直接更改已审批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希望以上回答能对你有些帮助!
除非本村村民外,农村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更换他人的名字。其流程为:1.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移交申请;2.拟用地者向村委会提出使用该宗宅基地申请;3.申请人持申请书、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宅基地移交申请、身份证和户口本到乡级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4.国土资源所派员实地勘测、界址调查、完善资料;5.乡级人民政府审查;6.国土资源局审核;7.县级人民政府批准;8.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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