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由股东大会决定。清算费用,具体包括:
(1)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
(2)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3)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4)清算委员会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
(5)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催收债务差旅费;
(6)其他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财产总额包括流动资金、不动产、知识产权等,清算后财产总额是清偿债务后公司所得的净资产。具体可来电。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和 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管辖。 人民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你的描述,你的案件判决只是确认了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没有判令一方向另一方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也就是说你的案件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是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的。对于你的朋友占房不走这一情况,你需要另行提讼,待有明确给付内容后方能向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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