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专业解答消费者权益保护由行政执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工商局通过监督市场经营、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消费者协会则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情况下,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专业解答具体途径有:一、协商和解:由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自己协商。二、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一般由消费者协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参加,消费者协会起着居中调解的作用。三、申诉:当消费者认为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予以相关的保护。
专业解答面对消费纠纷,首先尝试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若无法自行解决,可求助消费者协会或法定调解机构维护公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相关部门投诉,或依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若所有途径无效,可诉诸法院寻求司法判决。
专业解答有效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包括:首先,通过直接协商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其次,求助于消费者协会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接着,向行政部门投诉以维护权益;如双方有仲裁协议,可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最后,对于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业解答金融消费者权益包括财产安全、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在遭受非自愿风险导致损失时的索偿权、消费教育权、人格尊严保护以及信息安全保障。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时,消费者有权了解详情、自由决定、在平等环境下交易,同时享有隐私保护,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金融机构需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
律师解析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求偿的原则包括: 1.对等赔偿的原则。即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费损害予以全部、等价赔偿。 2.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即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费损害予以双倍赔偿。 3.承诺赔偿的原则。即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消费损害按照经营者先前的承诺予以赔偿。
律师解析 消费者索赔权,是指消费者保护法确立的消费者基本权利之一。又称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超时服务索赔权。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超时服务所包含的内容极其广泛,如班机晚点、班车晚点、预约服务延误等等。 2.延误使用索赔权。消费者只要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而购买了不合格的商品从而耽误使用的,就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3.精神损失索赔权。因为按照现有的惯例和法规,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犯后,能够得到的赔偿仅仅是按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计算的经济损失。而实际生活中,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后,除了经济损失外,还有消费者为投诉、打官司耗费的精力,甚至在交涉过程中还可能遭受到人格尊严的伤害,即精神损失。所以,消费者应有精神损失索赔权。 4.赠品质次索赔权。现在销售者推出的“买一赠一”等活动中所赠送的“免费”商品,其实并不是纯粹的赠与,而是“有偿赠与”,所以,“免费”并不能“免责”,销售者有义务保证赠品的质量和服务的质量。如果消费者因使用免费产品或接受免费服务遭受权益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三包产品”超期索赔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据此,消费者购买的消费品一旦因其自身缺陷原因而造成损害的,只要购买后未超过产品说明中所标明的安全使用期的,仍然可以向销售者索赔。 6.商品退货索赔权。消费者享有双倍赔偿权,消费者对于销售者有故意欺诈行为的,不但可以退货还可以双倍索赔。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可以虚假宣传,否则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类似的行为还有以次充好、买假货、以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违法的,所以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其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失,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其行为构成了犯罪,诈骗罪,还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律师解析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消费者组织通常是消费者结社的结果,属于消费者运动发展出来的产物。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消费者协会和其他的消费者组织才应运而生。消费者组织一般是指,依法成立的,为了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律师解析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5、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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