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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执行期限,怎么办?

郭** 辽宁-锦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31 15:53:48 448人阅读

超过执行期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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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就执行期限而言,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2021-03-31 15:55:4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应当作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第十三条上一级人民责令执行限期执行,执行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执行、管辖争议处理期间受理了强制执行申请之后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但你要注意他的条件;(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限期执行的,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责令执行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责令执行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第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鉴定评估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4条)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上一级人民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所以你申请执行后应该在6个月内执行完毕、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执行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即2008年9月8日最高院解释的12条,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上一级人民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执行的,不能执行完毕的向上一级申请执行,所以你要搜集相应的证据

您好,关于超过执行期限可否重新起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法律意见】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当事人在诉讼时限内未向申请执行,不能再次立案。如确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不会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如再次,也会按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不予受理的规定不予受理案件。基本上全部权利都已丧失。【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条是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义务之日起计算”。与原规定相比,此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不再区分不同的当事人,统一适用同一个期间标准,即统一规定为两年。二是将申请执行期限由不变期间修改为适用民法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可以中止、中断,从而大大延长了申请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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