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仲裁庭根据和解或调解协议做出的裁决书、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反悔,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程序即告结束。《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2、法院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当事人相互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法院调解书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一是诉讼请求。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
4、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的,调解书中也应当列明。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还应当写明第三人的主张和理由。二是案件事实。
5、即当事人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和双方争执的问题。三是调解结果。即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其中包括诉讼费用的负担。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达成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基层的人民申请确认。当事人提出确认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提交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
2.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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