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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给个人,实际上也产生的工程量,因承包人未

王* 广西-北海 土地承包咨询 2021.03.30 06:55:16 338人阅读

工程发包给个人,实际上也产生的工程量,因承包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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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院工程合同解释》第16条“因涉及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总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进行结算,或者委托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
应积极留存与发包人之间的来往记录、函件,也可以找知悉该增加量的第三方提供相关证明。或者申请委托造价审定机构实地勘验等方法或提供任何现场实物等非书面证据来确认增加的工程量。发包人也可以直接提讼,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等。

2021-03-30 06:56: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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