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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有法律效力吗

刘** 山东-青岛 合同效力咨询 2021.03.30 06:51:06 488人阅读

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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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方面,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为股权,转让方的交付义务实际上只是体现为对公司的一种通知义务,即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是公司的义务。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也应由公司办理。公司董事负有及时办理的义务,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并无义务去监督或判断转让双方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
我认为只要转让方将转让事实以书面方式通知了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即已完成,受让方此时即可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方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在实践中是普遍存在的,这是一种正常状态。因为此时公司已经明知股东情况发生变化,而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既为公司的法定义务又完全是公司自身可以控制的行为,所以公司不能因自己未及时完成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而拒绝受让方对其主张或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只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受让方对公司主长股东权利。
依照国际惯例,除有相反证据外,股东名册是公司确认股东身份的充分法律依据。当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与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事项不一致时,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二者一致的,则因政府登记而加强了其公示及公信的效力。但是在发生公司股东依法转让股权的情况时,股东变动至其变更登记完成可能有一个时间差,为避免出现在公司办理换发股票或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过程中的股权虚置或股东权利的真空状态,在股权转让后的股东身份确认制度设计上,公司法应明确规定将公司的原有合法股东依法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公司股权转让情况之时,为新老股东权利的交接点,并促使公司以最高的效率办理股东变更事项的登记。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则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其证据。

2021-03-30 06:52:06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公司转让是指,一家公司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股东转让出资作为公司运营中的重大事项,直接关系到大多数股东、公司本身和市场交易相对人(即其他市场主体,如其他公司、团体、个人)的利益,因此,各国法律对股东出资转让程序都做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1.股东会讨论表决欲转让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出资的中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这主要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规定,因为,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无须经过股东会表决。另外,股东在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出资的申请之前,往往已同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达成转让出资的意向。2.资产评估转让出资中对涉及的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国家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1991年11月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条规定,“国家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古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所似,股东转让的出资如果是国有股部分或因公司:购并使国有股发生转让,那么对这部分国有股《资产》在转让前要委托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对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其价值的被动牲此较大,另外,欲受让出:资的新股东若以上述无形资产投入公司,根据《公司法)第24条之规定,必须进行萍估作价。对新投;人的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还皮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3.签订转让协议签订转让出资的协议。转让出资的股东与受让出资;的股东或股东以外酌人按法律的规定并以般东会的表决结果为依据双方签订转让出资的协议;其中对双方转让出资的数额、转让的程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双方,规范双方的行为。4.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公司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或《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过中文股东的上级政府部门审批;并报送。外经贸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政府审批同意方可有效办理转让手续。5.出资证明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给受让人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法》第30、31、36条对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及其变更记载都作了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具有法律上的公示效力。6.表决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议,表决修改公司章程;根据股东的提议,必要时变更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公司章程对股东的名称及其出资额都有记载,股东转让出资必然引起股东结构及出资发生变化,所以,按(公司法)第38条对股东会职权的规定,必须召开股东会议,修改公司章程。对原股东出任或委派的董事或监事,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可提议要求股东会予以更换,可由其出任或委振新的董事或监事。7.工商登记注册就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及其出资变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至此,完成了股东转让出资的全部法定程序。8.转让出资公告必要时进行转让出资公告。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顿程序;但是对较大规模的公司来说,股东转让出资后进行公告,增加公司管理层的透明度,便于增加社会公众,特别是市场交易相对人对公司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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