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执行刑罚程序 刑罚执行程序是指执行人民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刑罚执行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内容共同构成工作基本内容。 刑罚执行概念的要素 把握刑罚执行的概念时,要注意以下三要素: (一)刑罚执行的主体是 虽然刑罚执行的具体实施者只能是人民警察而不是本身,但是,是国家的专门职能机构,只有才能承担起刑罚执行的职责。所以,刑罚执行的主体是,而不能是人民警察。 (二)刑罚执行的对象是依法由执行的罪犯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人民判处罪犯死刑时,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交送监押改造,以观后效的死刑执行制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是我国死刑适用上的一个独创,是我国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行之有效的制度。实践表明,绝大多数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二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无期徒刑是以判决形式终身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并监禁在一定场所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交付执行刑罚。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有期徒刑是以判决的形式定期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并施以监禁的刑罚。 (三)刑罚执行是指执行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 刑罚执行是指执行人民的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也可以理解为过程性内容,主要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而不涉及刑罚执行中的具体的、具有目的性、手段性的内容。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请先予执行的担保方式主要有哪些 申请先予执行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三种: 1.保证人担保 2.实物担保 3.现金或有价证券担保 1.保证人担保,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提供的案外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证明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正确性、合法性,并担保申请人在败诉时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造成的损失。因此,保证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有担保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担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可靠具有代偿能力,出具书面担保书,说明担保范围如系多人担保的应注明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2.实物担保,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提供的,如先予执行不当造成的财产损失,将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一定财产予以抵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可以流转的财产,抵押物可由申请人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擅自处分,如抵押物在申请人处毁损灭失的,应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申请人用其他财产替代。 3.现金或有价证券担保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人民提供为证明先予执行的正确性、合法性,并保证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不当造成的损失,将自己所有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存款单、汇票、支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提供给被申请人作为抵押的担保方式,被申请人对抵押的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私自挪用。
执行裁定书
(××××)#法执字××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年××月 ××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或写:被执行人(保管人) ×××负责保管被查封(被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被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冻结财产不需要保管的,不列本项。)
三、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委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年××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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