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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转租问题如何解决

159****4161 北京-海淀区 房屋租赁咨询 2017.04.22 11:14:13 502人阅读

我想要转租,在中介签的合同,合同写明转租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并在征得中介同意后,方可转租,在找到下家客户后,退换押金什么的,我想问,我说要转租了,中介不管事一直拖着,怎么办,我在之前就有说过我要转租但并么有书面通知,中介一直没有信,我现在实在是没法等了,那就按照合同书面通知,如何书面通知了中介也一直拖着不好好找下一家的话,怎么解决。因为第一次签合同被他们坑了,现在很苦恼,求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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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中介按照合同履行,否则属于违约

2017-04-22 11:2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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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一、仓库种类:这需要双方都应该注意的,不是所有仓库都能租赁也不是所有的仓库都能转租,仓库可以分为普通仓库和保税仓库。保税仓库是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的,只能自行经营保税货物的仓储业务,即替他人储藏、保管货物。而普通仓库,既可以经营租赁业务,也可以经营仓储业务。

二、仓库位置:这需要租赁人首先要考虑的,考虑在哪里选仓库比较合适,一定要问清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而转租人需要明确写明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

三、期限:这个需要转租人介绍清楚,明确租赁期限、房租支付时间和付款方式 ,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据,这样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四、什么情况下可以停止租用:很多租赁库房却常常有一些违规的操作所以在合同上应该明确的做出相应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的利于双方的发展。

五、明确权利和义务:附带一定的水、电、消防设施以及照明等设备。附带的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总会发生一些损耗、出现一定的故障,并可能引起火灾等重大事故。出租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施设备由承租人管理,并且在交接单中详细列明设施设备的品名、数量、状况。这样才能避免以后不愉快的事情的发生。
以上就是在库房转租和库房租赁的时候应该注意的事项,在这里再次提醒租赁库房签定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合同中约定事项不能超过主合同。希望上面的介绍对您有所帮助。

2018-12-25 10:14:06 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情况下,可以将租赁物出租给
第三人,从而形成了出租人、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的法律关系:  
1、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成立生效后,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双方权利义务与普通租赁合同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并无差异。  应注意的是,由于转租是建立在转租人租赁权基础上的行为,次承租人的新租赁权以转租人的租赁权为前提而成立,故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能受转租人使用收益权能范围的一定限制。例如转租合同上所定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期限,否则原租赁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后,次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就属于对出租人构成无权占有,出租人可基于所有权向次承租人请求返还所有物。因此,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应当在承租人的剩余租赁期限内,超出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无效。  
2、出租人与承租人(转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出租人与承租人间的租赁合同效力不受转租行为影响继续有效存在,出租人和转租人各自继续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和承受合同上的义务。  
(2)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24条规定的,“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应解释为因可归责于第三人(即次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租赁物损失时,承租人才应向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转租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无须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转租法律关系中,存在两个合同,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在这两个合同中,存在两对权利义务关系,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并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虽然转租得到了出租人的同意,但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出租人仅能向租赁合同相对人,即承租人要求其违约责任。  这里说的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不发生法律关系指的是基于合同责任的关系,在两种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基于其对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与次承租人发生法律关系:  
第一种情况是次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破坏,此种情形下,出租人可以依照侵权请求权要求次承租人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合同中止后的情形。  在原租赁合同中止后,发生两种法律结果,
第一是根据《解释》第15条规定,转租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自行中止,
第二是在原合同中止后次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占有就从有权占有变成了无权占有。  因此,基于这两种法律结果,出租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次承租人挪房,对于逾期不挪房的次承租人,出租人也可以基于对房屋的侵权请求权要求次承租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解释》在第18条作出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中止履行后,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尚不全面,因为其忽略了承租人在次承租人逾期挪房中的作用问题。次承租人对房屋的合理占有基础是与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如果因为转租人(承租人)的过失致使转租合同期限超过了原合同期限的话,次承租人在向出租人交付逾期挪房费用后,应该有权向承租人追偿,当然,如果承租人没有过失的话,则不承担责任。此外,如果因为承租人的原因使转租合同没有得到出租人同意的话,那么,有过错的承租人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责任的范围应该包括对善意次承租人腾房费用的承担,因此,在次承租人缴纳逾期费用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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