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状告地产开发商原告某小区3号楼20名业主诉称,小区系由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按当地政府文件要求,3号楼应有公共设施维修资金3万元左右,扣除被告支付的部分合理维修费用,尚应有2.6万元,但整个小区目前有维修资金5万余元,与被告收取的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完全不符。遂要求被告将2。6万元公共设施维修资金解入财政专户。业主能不能成为房产诉讼的主体通州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该小区共有业主500余户,并已成立业主委员会,3号楼业主不能代表整个小区全体业主的意思表示,故应以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讼。
2021-03-24 11:19:47 回复专业解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主体部门应该是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是被委托的单位,并且房屋征收实施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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