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行政先予执行 行政先予执行指的是人民在终审判决前,为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依或权利人的申请裁定义务人先行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确立了行政诉讼期间先予执行制度。
(一)先予执行的申请
先予执行的申请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先予执行的裁定及执行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是否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二是申请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义务人应当依裁定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义务人申请复议有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若原裁定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回转措施。
(三)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应当在裁判中对先予执行的裁定及该裁定的执行情况予以说明及提出处理意见。权利人胜诉,先予执行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说明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在先予执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权利人败诉,先予执行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指出先予执行是错误的,责令申请人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采取执行回转措施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什么是“先予执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先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先予执行,是在终局判决之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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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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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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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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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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