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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收费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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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4270人看过
导读:对于先予执行收费标准是,涉案金额不同,执行的收费标准不同。申请执行金额低于1万元的,缴纳50元;金额在1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按执行金额的0.5%支付;金额超过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的0.1%支付。
先予执行收费标准是什么

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的应该向人民法院交费一定的申请费用,申请费用多少一般是依据涉案财产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在解决债务纠纷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是唯一的途径。也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或者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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