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物业费规定到,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有权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物业管理人有权进行公权力救济,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专业解答中国《民法典》规定,业主欠缴物业费,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停水停电。业主应按合同支付服务费,即使不满部分服务,也不能成为拒付的理由。物业在催缴无果后,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如断水断电。善意提醒是首要的催缴方式,逾定期限才可诉诸法律。
专业解答一级物管每月每平米1.00元,含税费,要求封闭式管理、3‰物业用房、35%绿化率、1500平配套设施、300平会所、专用停车位、安防系统等。二级0.75元,要求封闭式管理、3‰物业用房、30%绿化率、1000平配套设施、200平会所、安防系统等。三级0.45元,要求封闭式管理、足够物业用房、25%绿化率、500平配套设施、100平会所、体育设施。四级0.35元,仅要求基本封闭式管理和简单绿地。
专业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必须按时向物业服务方支付物业费用,即使业主未实际接受服务或房屋空置。物业服务方只要按约且符合规定提供服务,业主就无权以此拒缴费用。如业主违约,物业可催缴,并在合理期限后提请法律诉讼或仲裁。通常,业主需承担公共性质的物业管理费用,空置房屋费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需全额缴纳。但某些地方可能有特殊政策,如第一年不装修、不居住可按70%支付。
专业解答对于符合标准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商应依法交房,包括正规手续和文件签署。购房者需亲自签署收房文件并接收物业,才算正式交接。因此,物业费用一般从购房者验收房屋并开始享受物业服务时计算。
专业解答物业费用上涨需遵循法定程序:物业公司提交申请,业委会考量后召开业主大会,获半数以上业主同意方可通过。物业费是物业管理者提供服务的报酬,业主应按时支付。拖欠费用可能面临起诉,但物业不得采取极端措施。业主应遵法守规,配合应急处置措施。对违规行为,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可依法要求停止、排除障碍、消除隐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拒不履行者,可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物业一般没有责任,但有协助调查的义务,物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所涉事楼层住户均需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物业小区经营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 小区公共区域属于业主的公有财产,物业仅对公共区域内公共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管理负责,不具备私有产权。 业主对公共区域的经营享有收益的权利,物业扣除合理成本后其收入应归属业主。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大会享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力,同时也是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主体。他们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接管原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按照正常程序,更换物业公司需要经过: (1)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事宜进行投票表决,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即可更换物业公司; (2)由业委会负责物业管理招标事宜,邀标或公开招标,评标、答辩,以选出中标企业; (3)新老物业完成交接手续,新物业进场。对蛮不讲理的物业可以驱赶。因解聘物业发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表示,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物业一般没有责任,但有协助调查的义务,物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所涉事楼层住户均需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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