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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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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采取哪种形式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予以管理

唐** 湖南-永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21.03.21 20:30:28 404人阅读

业主可以采取哪种形式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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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二是业主自行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对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公司予以更换。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284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2021-03-21 20:32: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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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业主可以采取何种形式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予以管理

    专业解答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业主可以采取何种形式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予以管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2024.03.04 13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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