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精神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精神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86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将房屋产权的一半无偿赠与该赠与合同履行完毕。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述《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大海不能据此行使撤销权。然而,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毋庸置疑是附有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这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对赠与人精神造成的侵害,可以成为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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