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房租租赁损失范围赔偿是什么样的?因为他租房子出现了问题,和房东争执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般来说,违约责任的赔偿包括期待利益或履行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具体违约金的约定的话。可以申请物业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和可期待利益的丧失。同时,由于对房屋的装修付出了金钱,属于其附着物,所有权仍归自己,但是难以取走或取走后价值受损的,可以请求物业的补偿。不过需要举证。
如果你还想维持合同,不去请求赔偿,还有一种解决方法。
这里也有一个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即使合同是属于债权范畴,物业公司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本来是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但是由于有了这一例外的原则,所以债权可以对抗其的物权。如果想继续合同的履行,可以实行抗辩权,请求法院确认并判定合同的强制履行。
这就是房租租赁损失范围赔偿的相关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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