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放火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放火的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主要特征是: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放火焚烧重大公私财产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放火罪未遂与预备的根本标志。
(2)犯罪未得逞,这是放火罪未遂与既遂相区别的根本标志。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放火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区分放火罪未遂与中止的根本标志。
2、关于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相区别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种相互对立的学说:一是燃烧说。此说主张,火势脱离放火的媒介物,便可达到燃烧的程度即为放火罪的既遂,而不论重大公私财产是否被烧毁。此说认为,采取燃烧说作为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有利于保护公共安全。二是效力丧失说。此说主张,作为犯罪对象的重公私财产的主要部分被烧毁,致使其丧失效用的,是放火罪的既遂。中国刑法理论和司法践一般都采用燃烧说。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刑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114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第114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第114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114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即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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