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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与单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蒋** 上海-宝山区 合同效力咨询 2021.03.13 20:00:07 365人阅读

如何与单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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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绝签收或直接送达有困难,则应将当面送达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以保留证据。
然后,应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人力资源部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邮寄送达的证据,若没有这份证据,则即使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也是无效的。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21-03-13 20:02:07 回复

一、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双方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劳动者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满6个月的算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算半个月工资。  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到;3、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三、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能不能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同居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想要解除非法同居状态是不能单独向人民提起解除非法同居的诉讼的,但如果涉及到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的则可以向,在请求判决财产归属的同事一并由判决双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但是此条规定之时适用于双方均不是有配偶者的情形,如果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由于他人同居,一旦同居双方当事人想要结束这种非法同居的关系,则可以向人民直接单独提起解除非法同居的诉讼。人民也将会依法作出解除非法同居的判决。说到这里,对于那些不小心走错了路的人来说,这可是个解决痛苦的好办法,如果不想在与纠缠者继续这种非法同居关系,如果愿意在回到自己的家庭中来,就可以依法向。事实上,在生活中也的确存在这样的情况,有些已婚之人因为不能某些异性的诱惑,抛弃了妻子,父母,与人同居生活,然而时间长了以后发现,其实他(她)并不是自己的所爱,甚至还不如自己的妻子,但由于种种原因,却不能及时地解脱,痛苦不断。对于这样的情形,只要依法,事情就能够得到顺利的解决。二、怎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有两种方式:(一)以协议方式解除同居是双方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在双方不愿意继续同居时,双方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甚至包括感情、子女等事项做出妥善处理,虽法律未明文规定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因此种协议未违反法律,可以达到解除同居关系的目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同居毕竟是同居者人生的大事,为了做到稳妥,特别是考虑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问题,建议同居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同居关系。(二)以诉讼方式解除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只要男女双方补办登记,就按夫妻离婚规定来处理。2、如果未补办结婚登记,按非法同居关系来处理,大体上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子女抚养: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2)同居期间财产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3)同居期间债务: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5)继承遗产: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您好,关于公司怎么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规范和限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等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经双方协商或由当事人一方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劳动力是特殊商品,它与人的思想和身体密不可分,如:劳动者不想在用人单位工作,任何人都不能采取强制手段让其留下来,反之,如果通过一些手段把劳动者留下来,也不能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对大多数劳动者来说,如果离开了原来的用人单位,可以更好的发挥作用,这无论是对劳动者本人,还是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是十分有利的。如果制定较为合理的制度就可以很好地规范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解决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合同带来的损害。(二)、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并举,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笔者认为,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同时,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并约定一方违约应给付另一方违约金及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用以补偿一方违约给另一方带来的损害。这样对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起到一个约束作用。因为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这样约定也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样既可以使劳动者享有真正意义上的选择职业的权利,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又可以使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既公平又合理。  (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以保证劳动合同的相对稳定性。  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相对长的劳动期间,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劳动期间。这个期间可以根据工作性质来确定。针对技术性比较强的工作,可以约定比较长的工作期间。这样,对用人单位人才的流动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四)、确定符合实际的通知期限,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30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论何种岗位,这样笼统地把预告期规定为30日,是不合理的。比如说,企业的高级研究开发技术人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上的技术人员,这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起着重要作用,他们如打算离开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在这30日内,用人单位也很难找到合适的专门人才替代他们。这样,就会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影响,造成损失。而对普通岗位的劳动者来说,如找到新的岗位,但要等到经过预告期之后才能辞职,很可能就与新的工作失之交臂了。  因此,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工作岗位,来规定不同的预告期。象高级研究开发技术人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上的技术工人等高级人才,他们单方解除合同的预告期应适当长一些,以确保企业有足够的时间来挑选替代人员,避免造成企业措手不及,尽量把因企业替换人员所造成的损失降低在最小限度内。而对普通岗位的劳动者来说,应缩短预告期,这样做便于劳动者及时更换新的工作岗位,并且原用人单位也会在很短时间内找到替代人选的。所以,我认为,应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通知期限。那么,我认为,《劳动法》第30条应该将提前30日变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当然,法律还是应该对这个约定的提前通知期在一定范围内加以限制,以免用人单位钻空子,在订立合同时不合实际地提出了过长的提前通知期,而劳动者为得到工作,被迫迁就,反而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为了兼顾公平,我们不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的这个提前期最长期限加以限制,限制在三个月或六个月。这样,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条款才可以同时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五)、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各个用人单位都要遵守国家人才交流的规定,保证人才流动有序,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挖人才”。做到君子爱才,取之有道。从根源上限制“跳槽”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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