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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

王* 广西-南宁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13 05:09:17 407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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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2021-03-13 05:1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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