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 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未满16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年满16周岁以上的,导致被害人轻微伤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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