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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李** 新疆-阿克苏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10 18:03:02 1330人阅读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诉讼时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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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计发。  
(二)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以下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2021-03-10 18:05:02 回复

您好,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多久能到账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手续齐全了,填写了申写报告进入了申报审批程序了则一般会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受赔偿人的手中,也不排除特殊情况下合理延长。   申报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书》;   
2、《工伤待遇申报表》;   
3、《劳动能力鉴定书》;   如有医疗费用,还需要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如是住院费用,则提供出院小结、费用清单);   单位填写《工伤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全后,递交医疗保险管理处审核领取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深圳的地方规定我不太知道,不过按照我们这里的规定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这项全国都一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个月一次性再就业补助金6个月,合计是22个月的工资.深圳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再就业补助金标准可以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查询.

员工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才能领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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