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拖欠工程款,是建筑开发商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一种违约行为。面对被拖欠工程款,承包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当将涉案工程的全部资料搜集并汇总,尤其是认质认价清单,变更签证等影响工程价款的书面材料,绘制竣工图纸,编制结算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收到结算报告后,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方可以向其书面致函或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工程款。甲方逾期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六个月,超过六个月仍未行使的,承包方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消灭。
除此之外,承包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收到生效的民事判决或仲裁裁决书后,甲方仍不履行的,承包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为了有效维护民工合法权益,确保民生稳定和社会繁荣,出现工程欠款纠纷后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用连带责任制度对农民工工资给予特殊保护。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拖欠工程款派生的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而且农民工工资问题还往往因为工程转包或不规范分包使问题更加复杂。法律规定,违法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转包人和发包人为共同被告起诉的,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以支持。
(二)黑白合同以中标备案合同的计价标准为结算依据。目前司法实践中又一个突出的矛盾是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就一个工程在中标前后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合同,而数份合同的计价方式各不相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往往实际履行的是未经中标备案的黑合同。对此,司法解释认为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再行订立与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合同,应以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
(三)拖欠工程款应计利息,起算时间按不同情况计取。在审理拖欠工程款案件中的另一个具体问题,是被拖欠的工程款应如何计算利息。合同对拖欠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发包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利息自约定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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