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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甲方的行为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根据《决定》
第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依照《决定》
第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应当确定为的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处罚,不适用刑法总则
第二十四条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
2021-03-05 20:43: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