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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方是原告还是被告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原告不举证应该怎么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民事诉讼中,是没有义务给原告或被告调取证据的。原告不提供证据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也有调取证据的时候,分为两种情况:(一)依职权调取证据,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二)依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况:(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开庭时作为原告需要注意以下情况:第一,开庭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第二,携带送达的传票,自己的民事状;第三,就自己状中的内容需要有证据来支持,携带证据的原件;第四,注意庭审纪律,按时出庭;民事诉讼开庭时作为原告需要注意以下情况:第一,开庭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第二,携带送达的传票,自己的民事状;第三,就自己状中的内容需要有证据来支持,携带证据的原件;第四,注意庭审纪律,按时出庭;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我们知道,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法官不仅要听好,还要善于思量证据的“三性”,为以后的认证做好准备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专业解答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非完全由原告或被告承担,而是谁提出主张便负有举证责任。具体来说:1.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于本人所提之主张,具有提供证据支持其观点的义务和责任。这一点与刑事诉讼中的“控方负有举证责任”并不相同。2.人民法院的举证责任: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无法自行采集相关证据,或者法院认定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难以获取,则应由人民法院负责进行调查并加以搜集。
专业解答行政诉讼中,被告需在收到原告诉讼状副本后15日内举证,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权力来源。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充分、真实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逾期未提交或提交不充分的,将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被告应按时、全面完成举证任务,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专业解答诉讼费退还标准为减半收取。撤诉需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限于原告、上诉人等,且须出于原告本人意愿并合法合规。申请应在受理后、判决前提出,且须经法院裁定。法院将严格审查撤诉申请,符合条件则裁定准予撤诉,否则继续审理,并以裁定形式通知当事人。
专业解答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提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举证责任由主张方承担,包括民事主体和人民法院。特定类型的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行为人需证明其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若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失,也需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解析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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