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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中级法院判决书

王* 广西-北海 诉讼管辖咨询 2021.02.25 15:01:29 339人阅读

邯郸中级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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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诉讼:
1、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
二、执行:
1、如果在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6个月还未执结,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2021-02-25 15:0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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