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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的领导破坏我的家庭,导致离婚了

ask****032 湖南-长沙 离婚咨询 2017.03.05 19:11:58 121人阅读

部队的领导破坏我的家庭,导致离婚了,我有证据是他先勾引的,这样该怎么处置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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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办理《房地产权证》所需费用
1、契税:1997年10月1日前签署合同的按6%收取
1999年7月30日前签署合同的按3%收取
1999年8月1日后签署合同的建筑面积在144/㎡(含本数)以下,且套
内建筑面积在120/㎡(含本数)以下,且成交单价低于4600元/㎡,
且小区容积率在1.0(含本数)以上,符合以上全部条件的按1.5%,
有任何一条件不符则3%
2、劳务费:3元/㎡
3、登记费:100㎡以下的按90元/宗收取
100-200㎡的按100元/宗收取
每增100㎡加收10元
4、测绘费:50㎡以下的按80元/宗收取
50-100㎡的按120元/宗收取
101-200㎡的按160元/宗收取
201-300㎡的按200元/宗收取
5、印花税:0.03%
备注:
(1)印花税在办理完税证明(或办证证明)时缴纳;
   
(2)劳务费、登记费、测绘费在办理交易鉴证证明书时缴纳;
   
(3)以上收费标准只供参考,一切按政府部门最终收费为准。

2017-08-06 15:45:0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般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除非对方构成重婚罪,那可能就会收到刑法的惩处。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双方中一方有过错的,其配偶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依据向人民提讼,但并不以自己的合法配偶为被告,缉禒光溉叱防癸狮含饯而是以与自己配偶重婚的人或者是与自己配偶同居之人为被告。这种情况之下,当事人多数认为自己与配偶的感情尚可,所以既不想离婚,也不告自己的配偶。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问题,原则上是在处理离婚诉讼过程中,而且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的情况下才予以考虑的,这种与婚姻案件审理有密切联系的问题,并不应该将婚姻关系以外的那些本应由道德规范的内容纳入进去。因此这里承担责任的主体,只能是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是“无过错方的配偶”,而不是指无过错的配偶或者其他第三人。同时,由于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被支持,或无过错方不离婚而仅想主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均不支持。但是,若婚外第三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损害无过错方财产利益时,无过错方可以向提起侵权之诉。◆针对性解答相关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希望能帮到您!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般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除非对方构成重婚罪,那可能就会收到刑法的惩处。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双方中一方有过错的,其配偶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依据向人民提讼,但并不以自己的合法配偶为被告,缉禒光溉叱防癸狮含饯而是以与自己配偶重婚的人或者是与自己配偶同居之人为被告。这种情况之下,当事人多数认为自己与配偶的感情尚可,所以既不想离婚,也不告自己的配偶。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问题,原则上是在处理离婚诉讼过程中,而且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的情况下才予以考虑的,这种与婚姻案件审理有密切联系的问题,并不应该将婚姻关系以外的那些本应由道德规范的内容纳入进去。因此这里承担责任的主体,只能是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是“无过错方的配偶”,而不是指无过错的配偶或者其他第三人。同时,由于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被支持,或无过错方不离婚而仅想主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均不支持。但是,若婚外第三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损害无过错方财产利益时,无过错方可以向提起侵权之诉。◆针对性解答相关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希望能帮到您!

对于请问第三者破坏家庭而导致离婚有赔偿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目前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中,并没有将婚姻中的第三者行为归类于犯罪行为,婚外情中的第三者行为最多只能归属于道德范畴,也就是说,我们只能在道德上谴责婚姻中的第三者。而且从另一个角度看,不排除一些第三者也有可能是受害者,社会本身就很复杂,当然也包括婚姻。当婚姻出现问题,而后第三者出现时,究其原因,往往是三个人都负有各自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惩罚谁才是最正确的呢?如果要法律要惩罚第三者,那问题就出来了,我们该怎样界定第三者?有相关的法律专家有过解释:所谓第三者,是指明明知道对方存在婚姻事实,还与其发生关系的人。那么,发生多少次这样的关系才会成为第三者呢?心灵上的出轨、背叛又该怎么算呢?综上所述,只要婚姻中的婚外情、第三者并无违法行为的出现,法律对此并无界限,所以,单纯的想着如何去对付“小三”,还不如切切实实的从我做起,婚姻需要智慧,婚姻需要苦心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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