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交规不小心撞死被害人,当然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如果没撞死人,可是司机逃逸使得被撞的人得不到救助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处理。
2.撞人以后,受害人没死,可是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把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死亡,将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可能会使被害人死亡或残疾的结果持“无所谓”的放任心态。
3.肇事后,被害人没死,可是肇事者为了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被害人撞死的,或者当时明知被害人就被拖挂在车下,但为了逃逸不顾被害人生死,将被害人拖挂致死的,按故意杀人罪处。这种情况与第2种情况类似,但主要区别在于心态已成为“置其于死地”的直接故意。在这两种情况下,交通肇事罪当然“演变”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承担的刑事责任显然要高于交通肇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行为,包括作为和两种形式。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客体是他人的生命。
从上述二罪的犯罪构成看,交通肇事罪与故意罪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但是,二罪还是有一定的联系,在一定的条件下,交通肇事罪可以转化为故意罪,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又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罪的情形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已经重伤,若不及时抢救可能导致死亡,为逃避罪责,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因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其主观心理状态已明显从交通肇事时的过失转变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希望和放任的故意,构成了故意罪,依照刑法第232条处罚。
2、肇事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挂附在车辆上,继续行驶极有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为逃避罪责驾车拖挂被害人逃逸,从而致被害人死亡;肇事行为人明知被害人不经紧急救治极有可能死亡,而将其转移至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隐藏或遗弃,从而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肇事行为人这种拖挂和转移行为直接对被害人生命权益造成侵害,其主观心理状态已发生了质的转化,进而在新的罪过形式的支配下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以的方式构成故意罪,依照刑法第232条处罚。
3、交通肇事后,肇事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并未死亡,但为逃避罪责而倒车轧辗被害人或者将被害人转移至偏僻的地方掩埋,从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其主观心理状态已转化为积极希望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且积极实施了足以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实质行为,以作为的方式构成故意罪,依照刑法第232条处罚。
二、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别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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