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物权法》195条和202条关于抵押权诉讼实现和时效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此次修改的《物权法》对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抵押权作出了颠覆性的修改,即只有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如果超过主债权的诉讼期间,则抵押权人丧失上述权利。因此,为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物权法》生效后发生的抵押法律关系中,抵押权人应当注重审查主债权诉讼时效。
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
(二)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物权法》第191条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抵押期间,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归抵押人所有,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一)抵押期间。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不得转让抵押物。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并对照《担保法》第49条第1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转让行为无效,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担保法解释》第67条可知,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由原来的通知抵押权人变化为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使抵押权消灭,结合《物权法》第191条,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依据是《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抵押人应尽两个义务
(
1)转让抵押物应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
(
2)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您好。《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人不提供的,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相关法条,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起,合同生效。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抵押权的设立是从抵押合同在登记部门登记后,开始设立抵押权。
正常情况下是,抵押合同生效在前,抵押权设立在后。不存在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立同时的情况。如果抵押合同生效,而未去登记,债务人将抵押物又抵押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登记,此时的抵押权归第三人,债权人可以依据抵押合同向债务人主张赔偿。如果抵押合同无效,而抵押权又设立了,那么又牵扯到登记部门的违规,如果登记部门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债权人直接主张债务人进行赔偿就可以。
所以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是不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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