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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遇到过这种情况吗?房子被拍卖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根据上述规定,在执行中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但居住权并非指被执行人必须有自己的房产,而是有房屋居住。所以,当申请执行人能够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一般会支持执行该债务人的唯一住房的请求。对被执行人房产不得拍卖的条件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并非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且即便房产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但只要房产设置了抵押,人民即可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采取拍卖措施。所以,抵押权人有权申请执行拍卖抵押人名下唯一的住房。债权人申请执行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由于房屋具有不可分割性,执行可整体处分后对非债务人的夫妻一方的份额予以保留,如此行为并不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所以,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债权人仍可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请求执行夫妻唯一住房。此外,关于拍卖价款按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是扣除五年还是八年租金的问题。具体执行过程中,可由执行,根据房屋处置的总价值、可分配的实际款项,在既能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居住条件,又能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利益的情况下,由执行法官根据被执行人职业收入情况进行自由裁量。所以,到底需要在变价款中扣除五年还是八年,可根据房产处置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
专业解答同一个房屋不止卖给一个人的行为就属于一房多卖,这种行为是会侵犯到房屋买受人的权益的。遇到一房多卖的情形时,可以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可以要求售卖房屋的人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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